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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武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太旗。被执行人李某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太旗。
1、2018年10月29日启动总对总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2018年10月31日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3、2018年11月27日启动传统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2018年12月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执行到位标的0元,剩余69630.0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在执行武某某申请执行李某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武某某依照(2018)内2527民初45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李某美借款本息共计68000.00元,案件受理费1630.0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冬生
书记员:张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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