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谷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康保县。
被执行人高志永,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康保县。
本院在执行谷某某申请执行高志永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谷某某依照(2006)太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高志永执行标的170920.0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18年5月22日启动传统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高志永无可供执行财产。
2、2018年6月30日启动总对总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3、2018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
4、2018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十五日;
5、2018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高志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执行到位标的0元,剩余170920.00元未执行到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冬生
审判员 程俊芳
审判员 苗晓东
书记员: 王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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