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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冀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太仆寺旗人,现住锡林浩特市振兴大街振兴小社区线务3号楼3单元302室,系锡林郭勒盟联通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孙占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太仆寺旗人,现住太旗幸福乡红民村,农民。
本院在执行冀某与孙占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孙占先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程俊芳
书记员: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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