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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王某某申请执行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太旗。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锡林浩特市。被执行人关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太旗。

1、2018年11月19日启动传统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2018年11月19日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3、2018年12月11日启动总对总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2018年12月1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2018年12月1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决定措施。6、执行到位标的0元,剩余678538.0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在执行贾某某、王某某申请执行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贾某某、王某某依照(2017)内2527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关某某本息合计673400.00元,案件受理费:5138.0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冬生

书记员:张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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