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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太仆寺旗晨辉租赁站
负责人刘德雨,该租赁站负责人。
被执行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
被执行人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树全,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太仆寺旗宏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海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太仆寺旗晨辉租赁站与李某、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太仆寺旗宏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多次传唤未到庭,经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 程俊芳
书记员: 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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