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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仆寺旗晨辉租赁站申请执行李某、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太仆寺旗宏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太仆寺旗晨辉租赁站
负责人刘德雨,该租赁站负责人。
被执行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
被执行人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树全,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太仆寺旗宏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海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太仆寺旗晨辉租赁站与李某、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太仆寺旗宏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多次传唤未到庭,经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 程俊芳

书记员: 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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