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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太仆寺旗鑫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泽兵,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范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范宏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太仆寺旗鑫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夏某某、范某、周某某、张某某、范宏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未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因将被执行人属重复保证,分期履行义务,在法定执行期限本案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 程俊芳
书记员: 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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