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是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罕乌拉街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西乌旗巴彦胡舒街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王某某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哈斯巴特尔 审判员 格希格达来 审判员 王 旭
书记员:王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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