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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罕乌拉街。
法定代表人杨志强。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地址西乌旗巴彦花镇。
被执行人马新琴,女,汉族,地址西乌旗巴彦花镇。
本院在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李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李某某、马新琴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哈斯巴特尔 审判员 格希格达来 审判员 王   旭

书记员:王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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