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闫利军,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50岁,汉族,个体,现住址不详。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终结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文华
审判员 王旭
审判员 哈斯巴特尔
书记员: 王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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