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
祖某某
申请执行人付某某,女,汉族,地址西乌旗城南新座7号楼。
被执行人祖某某,女,汉族,地址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
本院在付某某申请祖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祖某某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哈斯巴特尔
审判员:格希格达来
审判员:王旭
书记员:王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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