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东民,男,汉族,地址西乌旗高日罕镇
申请执行人田佳杰,男,汉族,地址西乌旗额尔高毕
申请执行人斯琴其木格,女,蒙古族,地址西乌旗高日罕镇
被执行人:孟和巴亚尔,男,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坤都镇。
被执行人:阿拉坦巴根,男,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坤都镇。
被执行人:阿拉坦格日勒,男,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坤都镇。
被执行人胡延冬,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地址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
本院在刘东民等申请阿拉坦巴根等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阿拉坦巴根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哈斯巴特尔 审判员 格希格达来 审判员 王 旭
书记员:王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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