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碧流台镇石匠沟村七组
被执行人西乌珠穆沁旗东某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乌旗白音华能源化工园区生活区民族风情街。
本院在执行杨某某和西乌珠穆沁旗东某煤炭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西乌珠穆沁旗东某煤炭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哈斯巴特尔 审判员 格希格达来 审判员 王 旭
书记员:王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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