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十委12组118号
被执行人吴明明,男,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吴慧,男,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和吴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吴明明、吴慧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哈斯巴特尔 审判员 格希格达来 审判员 王 旭
书记员:王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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