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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被执行人宋某中,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乃林镇。
本院在执行公诉宋某中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罚金刑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某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战广杰审判员 刘文华审判员 哈斯巴特尔
书记员: 娜仁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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