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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阿拉善盟温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路房地产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阿拉善盟温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王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金路房地产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阿拉善盟温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路房地产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拉善盟温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武

书记员:阿地雅加木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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