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阿拉善左旗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法定代表人:张瑞仁,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霞,系阿拉善左旗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被告:崔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
原告阿拉善左旗房产管理局与被告崔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阿拉善左旗房产管理局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善左旗房产管理局以被告崔某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拉善左旗房产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阿拉善左旗房产管理局负担。
审判员 马建军
书记员:李学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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