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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某,男,蒙古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不识字,系阿拉善左旗XX旅游公司工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阿拉善左旗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经阿左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以阿左检刑诉[2017]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被盗财物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瑞国

书记员: 王燕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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