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姜少华,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被申请人周朋友,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民族、职业、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姜少华诉被申请人周朋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申请人姜少华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周朋友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予以查封。申请人姜少华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将被申请人周朋友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予以查封;
二、依法将申请人姜少华名下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予以查封。
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办理债权转移,产权变更、抵押手续。
本裁定一经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塔娜
书记员: 李彦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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