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被申请人萨某,女,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被申请人徐成钢,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申请人刘某某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萨某、徐成钢名下的价值39138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萨某、徐成钢名下价值39138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限为壹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成
书记员: 苏雅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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