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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聂新元,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执行人乌某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子后出去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执行人王兴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聂新元申请执行乌某花、王兴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2921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最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内2921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高自力
审判员 杨冬花
审判员 娜 仁
书记员: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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