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阿拉善左旗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法定代表人张有荣。被执行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执行人陶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执行人阿拉善盟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苏九维。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阿拉善左旗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某某、陶红某、阿拉善盟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2921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内2921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高自力
审判员 娜 仁
审判员 杨冬花
书记员: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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