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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昌陆建筑工程集团开发有限公司、昌陆建筑工程集团开发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保全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人: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申请人:昌陆建筑工程集团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杨云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昌陆建筑工程集团开发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负责人:陈玉宁,该分公司经理。

申请人马某某与被申请人昌陆建筑工程集团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昌陆建筑工程集团开发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某某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昌陆建筑工程集团开发有限公司在某银行存款;或其他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担保人胡某自愿以自有的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昌陆建筑工程集团开发有限公司在某银行;或其他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担保人胡某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案件申请费895元,由被申请人昌陆建筑工程集团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华

书记员: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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