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陶某,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绰源镇。被执行人孙某某,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欣苑国际小区****号商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陶某申请执行孙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5日作出(2017)内2921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我院通过四查工作,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自力
审判员 娜 仁
审判员 杨冬花
书记员:萨日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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