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家园。
被执行人别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江苏省射阳县陈泽镇。
被执行人孔某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
本院在执行马某某与别某某、孔某发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别某某、孔某发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 泉 审判员 战广杰 审判员 刘文华
书记员:娜仁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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