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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巴音吉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人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西乌旗巴彦花镇乌日图嘎查。
被执行人巴音吉日嘎拉,男,蒙古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西乌旗巴彦呼镇额日登包力格嘎查。

本院在执行康某某与巴音吉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巴音吉日嘎拉在指定期间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巴音吉日嘎拉在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622976056110027XXXX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战广杰
审判员 刘文华
审判员 娜仁图雅

书记员: 娜仁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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