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文华,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西乌旗巴彦花镇哈日根台。
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西乌旗巴彦花镇哈日根台。
申请人人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西乌旗巴彦花镇哈日根台。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西乌旗巴彦花镇哈日根台。
被执行人赵作娟,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现住西乌旗巴彦花镇。
被执行人高某清,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现住西乌旗巴彦花镇。
本院在执行旭文华、李某某、王某、王某与赵作娟、高某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高某清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清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8290347xxxxx账户内存款1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洪泉
审判员 战广杰
审判员 哈斯巴特尔
书记员: 娜仁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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