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
被执行人乌兰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乌兰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乌兰巴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0610237601102xxxxx账户内存款14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洪泉
审判员 战广杰
审判员 哈斯巴某某
书记员: 娜仁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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