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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富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西乌旗浩勒图高勒镇。
申请执行人刘得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牧民,现住西乌旗乌兰哈拉嘎苏木额仁淖尔嘎查。
申请执行人李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牧民,现住西乌旗乌兰哈拉嘎苏木额仁淖尔嘎查。
申请执行人朝鲁门,男,34岁,蒙古族,牧民,现住西乌旗浩勒图高勒镇新宝力格嘎查。
被执行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宁城县云义镇。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林西县官地镇半拉山。
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华某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飞,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富某某诉王某、张某某、锡林郭勒盟华某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扣押了被执行人王某、张某某、锡林郭勒盟华某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美国寿力空压机一台,现因被执行人王某、张某某、锡林郭勒盟华某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张某某、锡林郭勒盟华某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美国寿力空压机一台。
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富某某的21头牛(母牛15头、牛肚4头、其他2头)、258只羊(其中公羊4只、模样156只、羔羊57只、其他12只)、刘得柱的142只羊(其中公羊2只、母羊71只、羔羊57只、其他12只)、李军的88只羊(其中母羊58只、羔羊30只)、朝鲁门的28只羊(全部为母羊)韩文的87只羊(其中种公绵羊2只、母绵阳32只、种公山羊1只、母山羊40只、其他12只)。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洪 泉 审判员 战广杰 审判员 刘文华
书记员:娜仁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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