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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见财园大酒店”旁边商厅。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行政拘留,2017年12月5日,经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卫东,内蒙古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以西乌检公诉刑诉(201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高树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控及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0日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巴拉嘎尔高勒派出所民警例行检查时发现”见财园大酒店”旁边一商厅内被告人高某某的包中有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物品22.54克,经赤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被告人高某某包中搜出的22.54克物品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已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被告人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晓峰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赤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赤公(司)鉴字【2017】第2340号检验报告、现场检验报告书、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毒品称重照片、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2.5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19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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