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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张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周某某
张某
周某某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扎兰屯市广播电台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被执行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扎兰屯市电视台制作部工作人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呼伦贝尔市蚕业研究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0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某于2014年10月2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某某15000.00元(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3274.00元、财产保全费1400.00元、申请执行费2126.00元),由被执行人周某某于2014年10月2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某某28000.00元,余款107500.0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周某某每月分别偿还2000.00元,至还清本案案件款时止。被执行人张某、周某某应该在付清本案案件款之后,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扎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0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某于2014年10月2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某某15000.00元(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3274.00元、财产保全费1400.00元、申请执行费2126.00元),由被执行人周某某于2014年10月2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某某28000.00元,余款107500.0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周某某每月分别偿还2000.00元,至还清本案案件款时止。被执行人张某、周某某应该在付清本案案件款之后,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扎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秦世君
审判员:陈莉
审判员:贾涛

书记员:丁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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