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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德福与扎兰屯市天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郑德福
扎兰屯市天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郑德福,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被执行人扎兰屯市天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法定代表人王正来,职务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720103278。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德福与被执行人扎兰屯市天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分别于2015年7月15日给付12000.00元;于2015年7月27日给付25000.00元,余款18000.00元于2015年9月22日一次性给付完毕。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扎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德福与被执行人扎兰屯市天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分别于2015年7月15日给付12000.00元;于2015年7月27日给付25000.00元,余款18000.00元于2015年9月22日一次性给付完毕。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扎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审判长:秦世君
审判员:陈莉
审判员:姜凤祥

书记员: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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