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郎小某与格日勒其其格、苏义拉巴某某、其木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C}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2524执77号 申请执行人:郎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苏尼特右旗赛汉镇。 被执行人:格日勒其其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苏尼特右旗桑宝拉格苏木。 被执行人:苏义拉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苏尼特右旗桑宝拉格苏木。 被执行人:其木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苏尼特右旗桑宝拉格苏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郎小某与被执行人格日勒其其格、苏义拉巴某某、其木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郎小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2524执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 建 臻
审判员 王 洋 海
审判员 张 利 兵

书记员:吴苏日古拉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