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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2524执77号 申请执行人:郎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苏尼特右旗赛汉镇。 被执行人:格日勒其其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苏尼特右旗桑宝拉格苏木。 被执行人:苏义拉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苏尼特右旗桑宝拉格苏木。 被执行人:其木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苏尼特右旗桑宝拉格苏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郎小某与被执行人格日勒其其格、苏义拉巴某某、其木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郎小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2524执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 建 臻
审判员 王 洋 海
审判员 张 利 兵
书记员:吴苏日古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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