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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朝伦巴某某、朝伦花、额木格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 被执行人:朝伦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苏尼特右旗。 被执行人:朝伦花(系朝伦巴某某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苏尼特右旗。 被执行人:额木格图(系朝伦巴某某、朝伦花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苏尼特右旗。

本院在执行贺某某申请执行朝伦巴某某、朝伦花、额木格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的(2017)内2524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2524执3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 建 臻
审判员 王 洋 海
审判员 张 利 兵

书记员:吴苏日古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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