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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斯某某日古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苏尼特右旗。委托代理人:布仁特古斯,系斯某某日古德的哥。被执行人:阿拉腾某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苏尼特右旗。
本院在执行斯某某日古德申请执行阿拉腾某都申请确认司法协议效力一案,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的(2017)内2524民特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斯某某日古德与被执行人阿拉腾某都私下自行协商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斯某某日古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2524执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 建 臻
审判员 王 洋 海
审判员 张 利 兵
书记员:吴苏日古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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