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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同德与尹某、林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于同德
尹某
林某

申请执行人于同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被执行人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被执行人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于同德与被执行人尹某、林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将被执行人林某履行的1000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于同德。申请执行人于同德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撤销对被执行人林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扎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于同德与被执行人尹某、林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将被执行人林某履行的1000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于同德。申请执行人于同德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撤销对被执行人林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扎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终结执行。

审判长:秦世君
审判员:陈莉
审判员:丁学军

书记员: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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