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牛清源
肖某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60年1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
被执行人牛清源,男,1968年5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被执行人肖某某,男,1961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牛清源、肖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将被执行人肖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履行的32000.00元;2015年11月27日履行的3622.53元(其中包括申请执行费622.53)交付申请执行人张某。剩余案件款3169.40元及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牛清源、肖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将被执行人肖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履行的32000.00元;2015年11月27日履行的3622.53元(其中包括申请执行费622.53)交付申请执行人张某。剩余案件款3169.40元及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审判长:秦世君
审判员:陈莉
审判员:丁学军
书记员:贾涛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