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苏尼特右旗朱日和镇。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苏尼特右旗乌日根塔拉镇。申请执行人:杨泽鹏,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申请执行人:薛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苏尼特右旗赛汉镇。申请执行人:郑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被执行人:内蒙古博某万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孙某某等人与王某、内蒙古博某万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由于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2524执6号张某某、孙某某等人与王某、内蒙古博某万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建臻
审判员 王洋海
审判员 张利兵
书记员:金梦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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