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2年3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被执行人付某某,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付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无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世君 审判员 陈 莉 审判员 姜凤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