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刘宏兴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74年5月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被执行人刘宏兴,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宏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宏兴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10月10日前履行本院做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宏兴逾期后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向扎兰屯市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扎兰屯市房产登记管理部门于2015年11月9日协助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2015年11月23日蒙房权证扎兰屯市字第115021502498号房权证书下发给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至此本案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宏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宏兴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10月10日前履行本院做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宏兴逾期后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向扎兰屯市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扎兰屯市房产登记管理部门于2015年11月9日协助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2015年11月23日蒙房权证扎兰屯市字第115021502498号房权证书下发给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至此本案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审判长:秦世君
审判员:陈莉
审判员:丁学军
书记员: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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