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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某与慕某某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单某某,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被执行人慕某某,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单某某与被执行人慕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9日将被执行人慕某某履行的2100元(其中包含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单某某。申请执行人单某某放弃对蒙E52262号小型客车(光源中型19座普通客车)的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世君 审判员  陈 莉 审判员  杜 镭

书记员: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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