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敖某,男,1988年6月出生,达斡尔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9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敖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敖某赔偿款11000元,双方协商冲减1580.04元。剩余赔偿款2136.76元、案件受理费129.04元及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83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世君 审 判 员 陈 莉 代理审判员 丁学军
书记员: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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