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汉族,无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7日经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兰屯市看守所。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6)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裁判,于2017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梅、代理检察员王官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在扎兰屯市中蒙医院十二楼保洁室,趁人不备之机,将被害人姜某的一部黑色中兴505T手机盗走,后该手机被张某丢失。2、2016年9月30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扎兰屯市发达广场三楼一网吧内,趁人不备之机,将被害人高某的一部金色红米手机盗走。经扎兰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案发后扎兰屯市公安局将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高某。3、2016年10月2日6时许,在扎兰屯市中蒙医院七楼楼道更衣柜内,趁人不备之机,将被害人韩某的一个女式手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0余元、身份证、银行卡、钥匙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姜某、高某、韩某的陈述,书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鉴证结论书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15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张某非法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马维峰

书记员:石海娟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