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吕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汉族,无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呼伦贝尔市南木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2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月1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候审。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裁判,于2017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梅、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花尾榛鸡2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富豪

书记员: 刘清莲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