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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英某与吉日木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侯英某
吉日木图

申请执行人侯英某,男,1975年10月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执行人吉日木图,男,1984年4月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侯英某与被执行人吉日木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2月2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83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83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秦世君

书记员: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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