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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4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候审。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6)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裁判,于2016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光、代理检察员王官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董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可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董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马维峰

书记员:石海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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