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华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法定代表人付耀鹏,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义权,男,1980年6月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被执行人佟某某,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被执行人唐某,男,1976年3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被执行人马红某,女,1980年9月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华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佟某某、唐某、马红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华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撤销对被执行人佟某某、唐某、马红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世君 审 判 员 陈 莉 代理审判员 丁学军
书记员: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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