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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57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被执行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2月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某某于2016年9月初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某某案件款30900.00元(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申请执行费3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执行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世君 审 判 员  陈 莉 代理审判员  李澍琦

书记员: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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