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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扎兰屯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吴庆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连博,扎兰屯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黄海清,男,1958年9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执行人李某,男,1964年4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执行人黄小家,男,1990年5月出生,住扎兰屯市南木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扎兰屯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海清、李某、黄小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83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61726.94元及相应利息。我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真诚履职承诺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黄海清的执行申请,于2018年11月7日与被执行人李某、黄小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李某、黄小家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0000.00元,其余利息及逾期利息于2019年12月31日一次性给付完毕,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及执行费由黄小家、李某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内0783民初25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孙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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