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长海,男,1964年4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张吉国,男,1976年7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郭某,男,1978年5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长海与被执行人张吉国、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中,将被执行人张吉国的公积金账户冻结,待冻结足够案件款后予以提取,再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内0783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长河
审判员 李澍琦
审判员 陈 莉
书记员: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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