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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田某某、王伟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付某某
田某某
王伟成

申请执行人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被执行人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被执行人王伟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王伟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阿荣旗人民法院(2013)阿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付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田某某、王伟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指定三日内履行欠款845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1.25元。2014年4月7日被执行人田某某交付案件款2000元。2014年6月10日因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王伟成自行协商解决,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田某某分别于2014年9月5日、2014年9月22日交付案件款合计23000元,2014年10月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田某某同意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并分别于2014年10月28日、2014年10月29日合计交付案件款73797.90元,申请执行人付某某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第(4)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阿荣旗人民法院(2013)阿民初第1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田某某、王伟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指定三日内履行欠款845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1.25元。2014年4月7日被执行人田某某交付案件款2000元。2014年6月10日因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王伟成自行协商解决,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田某某分别于2014年9月5日、2014年9月22日交付案件款合计23000元,2014年10月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田某某同意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并分别于2014年10月28日、2014年10月29日合计交付案件款73797.90元,申请执行人付某某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第(4)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阿荣旗人民法院(2013)阿民初第1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汤福军
审判员:石银生
审判员:商智

书记员:何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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